31-收回药品标准操作规程

  新闻资讯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5-23 09:05

  —收回产品的品名、剂型、规格、批号、包装规格、有效期、包装数量、销售数量、库存量、销售去向等;

  可利用电报、电传、电话、邮件,或通过宣传媒介: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等传播。

  5.4.1如药品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,要与所有接收这种药品的销售商、零售药房、公共和私人医院药房、以及医务人员联系。取得联系,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通知停止销售、收回理由并收回药品。随即发出药品收回信及收回药品清单。

  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、质保部、供销部负责人协同,确定书面收回计划等,指定人员(但不应是销售负责人),负责回收与协调工作。并配备足够人员收回产品,及24小时值班联系电线.评估:

  对本次收回活动的所有报告与资料应加以评估。对收回活动、收回效果等作出评价。并探讨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。

  5.4.2如药品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,要经过政府部门同意,发出药品收回信及收回药品清单至有关单位,医院及人员。

  3.1产品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,会出现严重的危害或死亡(应在24小时内禁用)。

  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,召集质保部、生产部等有关人员参加,尽快作出处理决定。

  收回数量与发出数量一致时,或在经政府部门同意的收回期限截止时,即可认为已完成收回工作。